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216號

原告 柳燕梅

被告 何德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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