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82號
原 告 雲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有限公司、張
紫涵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 張紫涵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成展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有限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