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06號公訴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