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五年五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覆核無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