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字第58號抗告人欣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柏輝 相對人台灣旭化成都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原俊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109年司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李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