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債權人大隱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榮輝 債務人 方文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7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提出債權人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提出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8月1日提出之補正狀,未提出規約附件,仍不足以證明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請求釋明之依據,於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關於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