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明忠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蘇泠◎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4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8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43×10=3,440】);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回覆報告書所示,聲請人曾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惟目前狀態登載為「毀諾」。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當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日期、分期付款期數、利率、每期應還款金額、毀諾時點、毀諾時收入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詳實敘明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完整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無業」,亦請詳實說明無業之原因情事為何。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房租4,000元、膳食費4,000元、交通費200元、醫療費500元、手機費500元等項目,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民國108年2月9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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