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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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924號上訴人 陳文貴 被上訴人 陳韋良 以上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5,120,031元(見本院卷㈠第17至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