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33號聲請人 林志弘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為限。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
度易字第7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7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聲明異議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782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助一字第2號指揮書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執行指揮書係依據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719號確定裁定所為,並無違法。聲明異議人未指出前開執行有何違法之處,僅稱其另有他案尚待執行,並無執行戒治必要云云,然綜聲明異議人另有案件尚待後續執行,並非卸免執行強制戒治之事由,聲明異議自無可採。
四、綜前所述,本件執行檢察官係基於確定判決執行,並無違法,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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