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紀世通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上訴人凱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唐丙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5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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