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丁○○
樓之3
聲 請 人 己○○
36號
聲 請 人 丙○○
13號
兼上列五人
共同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118之25號10
樓
相 對 人 甲○○ 住彰化縣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承 辦 人 賴誌遠 住彰化縣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調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5月3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陳雪芬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兼共同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第三人 承辦人 賴誌遠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駕駛 許文萍 所有車號00-0000自小客車肇事)願給
付聲請人等新台幣(下同)參佰伍拾萬元整(含強制責任險
壹佰伍拾萬元,已由聲請人等領取)。給付方式:其中壹佰
貳拾萬元由第三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
月30日前給付,相對人並當庭交付現金捌拾萬元。第三人給
付部份,屆時若聲請人未獲給付,由相對人負責給付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雪芬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