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06、1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項補正被告甲○○前
科部分為其前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1年訴字第739號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9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
年4月2日執行完畢,第8行所載「至95年4月初之某日止」
,應更正為「至95年4月3日為警查獲前之某日止」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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