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聲請人 陳俊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高翊洋 、 王惠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王惠真」抑或「 汪惠真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