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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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玉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木發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黃麟淵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台鼎倉儲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宏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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