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7號原告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茂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