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91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
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乙○○之住所地設於臺北縣○○
鄉○○路○○○號8樓、被告丙○○之住所地設於臺北市○○
區○○路○巷○○號,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2份附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0條規定,本件應
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虹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華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