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99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虹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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