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恩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303、18802號、112年度偵字第1016、4607、46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2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7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恩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張恩瑞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亦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不法犯罪集團所利用,以遂行實施財產犯罪後隱匿、掩飾犯罪所得去向,並藉以逃避追查,竟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5日晚上7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巷00號,將其申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金融卡交付予友人 黃智鴻 (通緝中),並告知金融卡密碼,再由黃智鴻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已達3人以上或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嗣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使附表所示之 黃安妮黃鵬鵬詹苓吳奕璇郭盈君詹思綺陳宥蓉蔡幸芸石安綺 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張恩瑞上開帳戶內,該款項旋即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提轉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為黃安妮、黃鵬鵬、詹苓、吳奕璇、郭盈君、詹思綺、蔡幸芸、陳宥蓉、石安綺報案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9、110頁),核與告訴人黃安妮、黃鵬鵬、詹苓、吳奕璇、郭盈君、詹思綺、蔡幸芸、陳宥蓉、石安綺(下稱被害人等,見偵14303卷第27至29、44至45、56至57、64至65頁,偵18802卷第14至15反面頁,偵1016卷第27至34頁,偵4607卷第38至52、81至83、偵4609卷93至96頁,偵13277卷第13至17頁)及證人黃智鴻於警詢(見偵14303卷第13頁反面至15頁)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被告於本案交付帳戶資料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保護法益,均有不同,尚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之罪所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令公布,自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須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害人
等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侵害數人之財產法益,並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惡性及違法情節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依前所述,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均係針對被告同一交付帳
戶之幫助行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有不該。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被告已與告訴人詹苓、吳奕璇、郭盈君、蔡幸芸、石安綺達成調解,有本院112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176、178、177、179、180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至97頁),另告訴人黃鵬鵬表示不願調解之意見(見本院卷第75頁),及告訴人黃安妮、詹思綺、陳宥蓉調解期日均未到(見本院卷第83至85頁),而告訴人石安綺表示被告至112年10月11日前並未履行調解筆錄內容所應給付之第一期款項(見本院卷第117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造成之損害,及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有時候在餐廳打工端菜,月收入約1萬5,000多元,未婚,無子女,無人需要我扶養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㈠被告因本案犯行,從中獲取報酬6萬元,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9頁),為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對於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並未曾取得任何支配占有,且
被告於本案中非居於主導犯罪之地位,本院認如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予以沒收本案洗錢標的之財產,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㈢至被告提供之本案帳戶,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本案帳戶
已列為警示帳戶,無再供不法使用之可能,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八、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洪英丰移送併辦,經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與方法(民國)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匯入款項狀態證據出處1黃安妮(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7日15時48分以通訊軟體「探探」暱稱「 李豐宇 」、LINE暱稱「宇」向被害人佯稱有PCHOME購物回饋,要求黃安妮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 云云 ,致黃安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8日15時32分,匯款4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黃安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後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安妮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偵14303卷第29頁反面至37、39至41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03卷第80至82頁)2黃鵬鵬(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5月27日以通訊軟體「探探」暱稱「 張碩勳 」向黃鵬鵬佯稱有PCHOME購物回饋,要求黃鵬鵬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 金云云 ,致黃鵬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8日20時14分,匯款1萬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黃鵬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黃鵬鵬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偵14303卷第46至54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03卷第80至82頁)111年6月11日14時49分,匯款1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3詹苓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王麒盛 」向詹苓佯稱伊為PCHOME公司人員,並提供詹苓網頁,要求詹苓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云云,致詹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0日12時26分,匯款5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被害人詹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被害人詹苓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偵14303卷第59至62頁背面)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03卷第80至82頁)4吳奕璇(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6月08日22時4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錦榮」向吳奕璇佯稱伊為PCHOME公司人員,並要求吳奕璇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云云,致吳奕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0日12時25分,匯款2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吳奕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吳奕璇提出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303卷第第66至69、72頁反面至78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4303卷第80至82頁)111年6月12日14時6分,匯款5萬元111年6月12日14時7分,匯款6,000元5郭盈君(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ID為「小張」與郭盈君聯絡,佯稱PCHOME投資保證獲利等語,致使郭盈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1日22時24分,匯款1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郭盈君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六甲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郭盈君提出之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跨行匯款申請書、網銀轉帳紀錄、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偵18802卷第13至13頁反面、16至44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8802卷第46至47頁反面)6詹思綺(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0時27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m-林衫姆」向詹思綺佯稱伊為PCHOME公司主管,並提供詹思綺網頁,要求詹思綺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云云,致詹思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8日21時6分,匯款3萬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詹思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詹思綺提出之匯款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1016卷第35至117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016卷第123至137頁)111年6月8日21時7分,匯款1萬元111年6月8日21時8分,匯款1萬元7陳宥蓉(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03月22日以通訊軟體BEETALK暱稱「張碩勳」、LINE暱稱「勳仔」向陳宥蓉佯稱有PCHOME購物回饋,要求陳宥蓉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云云,致陳宥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16日17時49分,匯款1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陳宥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透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609卷第87至91、101至175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609卷第45至53頁)8蔡幸芸(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8日凌晨1時25分以通訊軟體「探探」暱稱「傑」向蔡幸芸佯稱伊為PCHOME公司人員,並提供蔡幸芸網頁,要求蔡幸芸領取優惠卷後匯款到指定帳戶,並佯稱可以因此得到多的回饋金云云,致蔡幸芸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6日1時45分,匯款5萬元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蔡幸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蔡幸芸提出之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4607卷第33至36、55至79、95至121、127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4607卷第23至29頁)111年6月6日1時46分,匯款5萬元111年6月6日22時40分,匯款5萬元111年6月6日23時14分,匯款3萬元111年6月6日23時25分,匯款2萬元9石安綺(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5日起在交友軟體以暱稱「 陳偉強 」結識石安綺,再以依指示操作領取優惠券之詐術詐騙石安綺,致石安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111年6月9日22時58分許,匯款5萬元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已由詐欺集團成員提轉①告訴人石安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提出之存簿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偵13277卷第19至61頁)②左列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13277卷第67至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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