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聲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77號抗告人 黃良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周舒雁
法官周群翔法官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