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學志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上訴人文宇工程行即 李文地
文萓工程行即李文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9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75,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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