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58號聲請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根成 代理人 林基雄
廖凰君 王怡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 蕭鴻川 │台灣新光│105年1月31日│301,875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002│蕭鴻川│台灣新光│105年2月29日│241,500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003│蕭鴻川│台灣新光│105年3月31日│241,500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004│蕭鴻川│台灣新光│105年4月30日│241,500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005│蕭鴻川│台灣新光│105年5月31日│301,875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006│蕭鴻川│台灣新光│105年6月30日│241,500元│SC0000000││││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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