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告甲○○84歲民
戊○○82歲民被告己○○
乙○○丙○○丁○○
弄9號上列被告因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己○○、乙○○、丙○○、丁○○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