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9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9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9767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柒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起依延滯月數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肆佰伍拾元,逾期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伍拾元,逾期第六個月當月計付玖佰元,超過六個月者不再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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