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其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其昌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 陳禎富 涉有侵占之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事件之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2年度自字第35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彭淑苑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