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67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本件如被繼承人之子女 羅財榮 、 羅財德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