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627號
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