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10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10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