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579號原告榮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21,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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