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