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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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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