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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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0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八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據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前開扣案物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麒雄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