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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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戴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