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顧屏玲 代理人 陳永祥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曾慶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5司執消債更87號函通知9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如附表所示編號2、4、
9之債權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安坡部落早餐店擔任工讀生,每月薪資平均為新
台幣(下同)15,000元,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補助4,872元,每月收入約19,872元,有在職證明及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
106年4月24日函附卷可憑,堪信為真。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三地門居住,該
房地為其公公所有,供其無償使用,又其配偶高○虎中風需其照護,故其僅能於早餐店打工,惟高○虎領有農民就養金及身心障礙補助每月約35,000元,尚可負擔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之分擔,另有未成年之女高○語(00年生)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高○虎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次女高○語(00年生),未成年且尚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原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5,724元(11448÷
2=5724)。惟債務人主張每月僅須負擔扶養費4,872元,且其個人之生活費亦僅需7,000元,均低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依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1,872元(7000+5724=11872)。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及保單解約金,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12日、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2月20日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30,784元(19872×72=0000
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854,784元(11872×72=854784),餘額576,000元,僅需其中5分之4即460,800元(000000×4/5=46080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債務,即足認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576,000元(800072=576000),較460,800元高出115,200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8,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14.42%││5.債務總金額:3,994,660元││6.清償總金額:576,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0,469│3.52%│282│20,304│││股份有限公司│││││├──┼────────┼─────┼─────┼──────┼─────┤│2│澳盛(台灣)商業│215,570│5.4%│432│31,10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台灣新光商業銀行│279,630│7%│560│40,320│││股份有限公司│││││├──┼────────┼─────┼─────┼──────┼─────┤│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230,925│5.78%│462│33,264│││有限公司│││││├──┼────────┼─────┼─────┼──────┼─────┤│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427,103│10.69%│855│61,560│││股份有限公司│││││├──┼────────┼─────┼─────┼──────┼─────┤│6│大眾商業銀行股份│373,792│9.36%│749│53,928│││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44,927│53.69%│4,295│309,240│││股份有限公司│││││├──┼────────┼─────┼─────┼──────┼─────┤│8│良京實業股份有限│159,158│3.98%│318│22,896│││公司│││││├──┼────────┼─────┼─────┼──────┼─────┤│9│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086│0.58%│47│3,384│││台灣分公司│││││├──┼────────┼─────┼─────┼──────┼─────┤│合計││3,994,460│100%│8,000│576,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