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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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聲請人 張景福 相對人 謝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5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約定於102年6月30日清償,並以附表所示土地為擔保,設定1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6月30日,利息(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5,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均為無,並經地政機關於101年5月7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嗣後已有清償30萬元,尚有12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標示及所有權部)正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正本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李惠穎┌────────────────────────────────────────┐│不動產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鎮○○○段│161││1,167.04│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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