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1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1344號債權人漢泰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其中以新台幣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向債務人聲請積欠之管理費共計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惟管理費係每月發生,債務人所積欠之九十一年二月起至九十七年十一月止之各期管理費,於聲請人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未屆期之債務,聲請人之聲請以新台幣參萬壹仟伍佰元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計算之利息,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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