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5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黃筠捷

被告 黎恩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江淑惠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1

1,11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1,976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

2,13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

2,52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

2,745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

3,74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7

5,47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8

6,20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9

8,487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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