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鍾靜萱
被告 黎恩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江淑惠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元)
利息起算日(民國)
利率
1
1,11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
1,976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
2,13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
2,52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
2,745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
3,74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7
5,472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8
6,204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9
8,487
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