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判決及裁定減刑確定在案,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判決書、裁定正本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