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吳經榮 即主從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林志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