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智易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智易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錚選任辯護人吳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7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錚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採證取得之仿冒CHANEL商標圍巾壹條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王錚明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標圖樣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商標(商標註冊/審定編號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於商標權人指定之各式商品,現仍在專用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明知為仿冒前開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
7年5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7日為警查獲前止,陸續在淘寶網站上購得仿冒前開商標之商品後,於107年5月間某日起,在位在新北市○○區○○街○○○巷○號1樓之「金賺工坊」,將前開仿冒商標商品放置在其所經營之上開商店及以LINE通訊軟體之公開群組刊登販賣上揭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選購,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商標之仿冒商品。嗣經員警於107年6月間某日佯裝買家至上開網路商店購得如仿冒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商標權人之圍巾1條,送請鑑定確認均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於107年11月7日下午2時1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而悉上情。
二、案經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瑞士商柏 蒂溫 妮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商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 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8年度偵字第15387號偵查卷第13頁至第27頁、109年度調偵字第1721號偵查卷第17頁至第18頁、本院卷第99頁、第111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被告之名片翻拍照片1張、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鑑定意見書、授權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各1份、被告寄送之包裹翻拍照片及仿冒品照片
6張、被告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其於LINE「時尚潮流平價館(143)」群組刊登商品之截圖、郵局包裹及代收貨價託運單影本、現場蒐證照片5張、告訴人固喜歡固喜公司107年12月5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9份、鑑定報告書1份、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107年12月12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鑑定報告書1份、告訴人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5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各1份、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108年3月13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所附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2份、鑑定報告暨附件1份、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英商 布拜里公 司及義大利商芬蒂艾德有限公司107年12月13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6份、鑑定證明書2份、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查獲被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44張、被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份、扣案物照片27張(見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偵查卷第37頁至第51頁、第53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61頁至第63頁、第67頁至第75頁、第77頁、第79頁至第131頁、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37頁、第139頁至第143頁、第149頁至第169頁、第177頁至第191頁、第199頁至第202頁、第214頁至第274頁、第292頁至第334頁、第
400頁至第421頁、第422頁至第431頁、第467頁至第47
0頁)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可為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記載被告以金賺工坊之名義「販售
」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等語,然並未記載被告販出之時間、數量、金額及對象等已實際販出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具體情事,且起訴事實就被告之主觀犯意部分,亦僅記載被告明知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述商標之商品等語,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有關「販賣」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等語,其意應係指被告意圖販賣而以上開方式陳列仿冒商品,而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選購,而非已實際販出,是尚難認起訴事實已包含被告販賣之犯行。至本案查獲員警雖有佯裝買家而至上開網路商店購得侵害商標權商品,然員警係為求蒐證而為購入,於形式上雖有買賣之約定,事實上員警並無成立買賣契約之真意,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應僅屬未遂,惟商標法並未對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故此部分亦無從認被告有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又起訴書所犯法條欄亦記載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是起訴事實有關「販賣」之記載,應係誤載,應予更正。
㈢被告於上開時、地,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
,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空間下所為,各個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意圖販賣而陳列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再者,被告以同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商標具有辨識商品
來源之功用,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方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竟貪圖私利即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可取;兼衡被告所侵害之商標權數量、查獲持有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及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埃爾梅斯國際、柏蒂溫妮達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有臺北市信義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2份在卷可參(見109年度調偵字第1721號偵查卷第5頁、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員警採證取得之圍巾1條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被仿冒之商標┌──┬──────┬──────┬───────┬──────────┐│編號│註冊/審定號│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期限│指定商品│├──┼──────┼──────┼───────┼──────────┤│1│00000000│瑞士商香奈兒│112年12月31日│手提箱袋、皮夾、圍巾│││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117年03月31日│、皮帶、皮包、手提包│││00000000││115年09月30日│、皮夾、錢包、衣服、│││00000000││112年07月15日│冠帽、領帶、襪子、購│││00000000││115年09月30日│物紙袋、衣服袋(塑膠│││00000000││114年06月30日│製、紙製)、包裝紙、│││00000000││114年06月30日│各種眼鏡及其組件、各│││00000000││117年03月31日│種服飾用皮帶、腰帶、│││00000000││117年03月31日│項鍊、耳環、耳環夾等│├──┼──────┼──────┼───────┼──────────┤│2│00000000│英商布拜里公│117年02月29日│衣服、冠帽、圍巾、有│││00000000│司│114年04月15日│邊帽、無邊帽、背袋、│││00000000││109年09月15日│手提包、皮夾、錢包、│││00000000││112年06月30日│皮包、背包、手提袋、│││00000000││109年09月15日│皮包背袋等│├──┼──────┼──────┼───────┼──────────┤│3│00000000│義大利商固喜│111年11月30日│衣服、帽子、絲巾、手│││00000000│歡固喜公司│115年03月31日│提袋、手提箱袋、旅行│││00000000││116年08月31日│袋、皮夾、手提包、女│││00000000││116年08月31日│用皮包、錢包、皮包、│││00000000││115年08月31日│皮革製成之服飾用皮帶│││00000000││111年11月30日│、人造皮革製品、皮革│││00000000││112年01月15日│製品、圍巾、領巾等│││00000000││114年08月15日││││00000000││115年03月31日││││00000000││117年06月15日││├──┼──────┼──────┼───────┼──────────┤│4│00000000│法商埃爾梅斯│117年09月15日│圍巾、皮包、背包、小│││00000000│國際公司│116年12月15日│皮包、皮夾、名片皮夾││││││(皮夾)、皮帶(服裝││││││)、腰帶等│├──┼──────┼──────┼───────┼──────────┤│5│00000000│瑞士商柏蒂溫│117年01月31日│袋子、手提袋、皮夾、││││妮達股份有限││小錢包等││││公司│││├──┼──────┼──────┼───────┼──────────┤│6│00000000│法商路易威登│112年02月15日│皮革及人造皮、旅行用│││00000000│馬爾悌耶公司│114年05月15日│皮夾、旅行用皮件、保│││00000000││111年11月30日│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00000000││117年12月15日│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00000000││108年03月15日│手提袋、口袋型皮夾、│││00000000││114年11月15日│小錢包、信用卡用皮夾│││00000000││108年01月31日│、服飾用皮帶、圍巾、│││00000000││108年01月31日│服飾用袋口方巾、無邊│││00000000││109年06月30日│帽、有邊帽、手提包、│││00000000││108年12月31日│皮夾、零錢包、皮帶、│││00000000││108年04月30日│服飾用腰帶、皮包、購│││00000000││112年11月30日│物袋、大型手提袋、手│││00000000││114年04月15日│提袋等│││00000000││117年06月30日││││00000000││114年05月15日││││00000000││111年11月30日││││00000000││117年01月15日││││00000000││117年06月30日││││00000000││114年11月15日││││00000000││117年03月15日││││00000000││117年02月15日││││00000000││109年04月15日││├──┼──────┼──────┼───────┼──────────┤│7│00000000│義大利 商芬迪 │110年04月15日│圍巾│││00000000│有限公司│112年07月15日││└──┴──────┴──────┴───────┴──────────┘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仿冒CHANEL商標圍巾│120件│├─┼───────────────┼────┤│2│仿冒CHANEL商標帽子│9件│├─┼───────────────┼────┤│3│仿冒CHANEL商標方巾│6件│├─┼───────────────┼────┤│4│仿冒CHANEL商標皮夾│31件│├─┼───────────────┼────┤│5│仿冒CHANEL商標皮帶│1件│├─┼───────────────┼────┤│6│仿冒CHANEL商標紙手提紙袋│45件│├─┼───────────────┼────┤│7│仿冒CHANEL商標皮包│19件│├─┼───────────────┼────┤│8│仿冒CHANEL商標肩包│1件│├─┼───────────────┼────┤│9│仿冒CHANEL商標眼鏡│1件│├─┼───────────────┼────┤│10│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3件│├─┼───────────────┼────┤│11│仿冒CHANEL商標項鍊墜飾│312件│├─┼───────────────┼────┤│12│仿冒BURBERRY商標帽子│6件│├─┼───────────────┼────┤│13│仿冒BURBERRY商標圍巾│138件│├─┼───────────────┼────┤│14│仿冒BURBERRY商標皮夾│5件│├─┼───────────────┼────┤│15│仿冒BURBERRY商標肩包│2件│├─┼───────────────┼────┤│16│仿冒BURBERRY商標背包│1件│├─┼───────────────┼────┤│17│仿冒BURBERRY商標手提紙袋│18件│├─┼───────────────┼────┤│18│仿冒GUCCI商標圍巾│174件│├─┼───────────────┼────┤│19│仿冒GUCCI商標帽子│15件│├─┼───────────────┼────┤│20│仿冒GUCCI商標方巾│58件│├─┼───────────────┼────┤│21│仿冒GUCCI商標手提包│20件│├─┼───────────────┼────┤│22│仿冒GUCCI商標皮夾│20件│├─┼───────────────┼────┤│23│仿冒GUCCI商標肩包│1件│├─┼───────────────┼────┤│24│仿冒GUCCI商標皮帶│1件│├─┼───────────────┼────┤│25│仿冒GUCCI商標手提紙袋│27件│├─┼───────────────┼────┤│26│仿冒HERMES商標圍巾│45件│├─┼───────────────┼────┤│27│仿冒HERMES商標皮夾│1件│├─┼───────────────┼────┤│28│仿冒HERMES商標皮帶│1件│├─┼───────────────┼────┤│29│仿冒HERMES商標手提包│1件│├─┼───────────────┼────┤│30│仿冒B0TTEGAVENETA商標皮夾│1件│├─┼───────────────┼────┤│31│仿冒B0TTEGAVENETA商標手提紙袋│2件│├─┼───────────────┼────┤│32│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帽子│44件│├─┼───────────────┼────┤│33│仿冒LOUISVUITTON商標方巾│17件│├─┼───────────────┼────┤│34│仿冒LOUISVUITTON商標圍巾│360件│├─┼───────────────┼────┤│35│仿冒LOUISVUITTON商標手提包│74件│├─┼───────────────┼────┤│36│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皮夾│49件│├─┼───────────────┼────┤│37│仿冒LOUISVUITTON商標皮帶│2件│├─┼───────────────┼────┤│38│仿冒LOUISVUITTON商標零錢包│22件│├─┼───────────────┼────┤│39│仿冒LOUISVUITTON商標手提紙袋│160件│├─┼───────────────┼────┤│40│仿冒FENDI商標圍巾│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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