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將標的物出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3、4月間(聲請書誤載為92年3月15日)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本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19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債務人將標的物出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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