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甲○○即吉仁醫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叁
萬叁仟壹佰玖拾壹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