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0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20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永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永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洪永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3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8年3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67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8年9月21日上午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段○○巷○號之凱萊汽車旅館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8年9月22日凌晨1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路○段○巷○○號之歡之林汽車旅館701房內臨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永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
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注射針筒,殘留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卷,第48頁),且因該注射針筒與其內殘留之海洛因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㈠、注射針筒1支(含微量液體),使用2mL甲醇清洗針筒內鑑驗,│││因之注射針筒1支│檢驗結果為海洛因陽性。││││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見108年度毒偵字第5440號卷,第48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