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58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徐富容選任辯護人陳德義律師被告黃正漳
彭金碁 陳光勇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許秀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六」。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附表六」之記載誤載為「附表二」,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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