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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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許智茵
黃志豪 被告 李力行 被告 吳秀玲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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