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18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國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黃國貿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罪嫌重大,且其前有數次竊盜前科,又甫於民國100年1月4日因竊盜前案經執畢釋放,卻旋於同年月19日再犯本案竊盜案件(距竊盜前案執畢釋放日僅1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