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洪筱婷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 律師
馬思評 律師被告 郭炯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23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郭炯成被訴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洪筱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芸葶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武凱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