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陳英華 被告 張睿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58號判決有罪在案;又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