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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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96號原告 李樂盈 被告 賴昇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昇源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