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進峰選任辯護人陳昭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峰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柒年陸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陳進峰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1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自107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6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陳怡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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