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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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68號原告 顏牧群 被告 林函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76平方公尺,及其與其他共有人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50平方公尺,茲依前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萬7600元、1萬650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1萬2600元(①76平方公尺×17600元=0000000元,②150平方公尺×16500元=0000000元,①+②=00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萬8818元;另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許馨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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