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林緹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惠真 、 辜敏銓 、 李穎 、 劉昭逸 、 林柏中 、 黃冠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被告黃惠真、辜敏銓、李穎、劉昭逸、林柏中、黃冠群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971元、141,952元、59,970元、149,900元、71,950元、89,940元,共計573,6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魏愛玲